【服务非公】助力“追赃”15万,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第318期】
近日,被告人陆某某、郝某某的近亲属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乐清市检察院,将15万元经济赔偿款交到温州市星辉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公司”,化名)总经理黄某某的手中,并向星辉公司鞠躬致歉,请求黄某某谅解陆某某、郝某某的行为。
事后,星辉公司的总经理黄某某紧紧握着经办检察官的手,连声表示感谢:“没有想到乐清市检察院这么重视服务非公企业,为我们公司追回经济损失做了这么多工作,帮助我们公司渡过难关,否则我无法向公司其他股东解释。”
星辉公司是乐清市经济开发区一家中型企业,职工有100多人。陆某某、郝某某在星辉公司分任物流主管、车间主任多年,是星辉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深得公司董事长的信赖。甚至在案发前,公司还准备进一步晋升陆某某到更重要的管理岗位。
然而,让人怎么也没想到的是,2016年12月份,陆某某找到郝某某说,发现公司仓库比较混乱,提议二人一起去仓库偷点铜配件出来卖点钱过年,郝某某同意。
随后,从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1月6日,经事先预谋,二人先后11次通过盗用仓库保管员的钥匙,关闭公司仓库监控等手段,进入公司三楼仓库内窃取袋装铜镀镍铜配件、黄铜连接片共计808公斤,价值总计人民币44086元。事后由陆某某负责销赃,所得赃款由陆某某、郝某某瓜分。
该案发生后,星辉公司一些与陆某某、郝某某关系较好的职工纷纷离职,严重影响到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同时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而陆某某、郝某某见判处缓刑无望,对赔偿公司损失一直持消极态度。
在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星辉公司曾多次致函我院,请求帮助公司追回经济损失。经办检察官仔细审查案卷、讯问被告人并了解到公司困难情况后,多次主动与陆某某、郝某某沟通,并给近亲属释理说法,强调民事赔偿对量刑的重要影响,同时要求律师做好劝导工作。
2017年6月29日上午,在我院的主持下,陆某某、郝某某的家属及两名代理律师与星辉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我院达成调解协议,陆某某、郝某某的家属向星辉公司赔偿15万元,星辉公司也谅解了陆某某、郝某某。
多次走访调查,
为企业改进管理出谋划策
在办理案件过程,经办检察官多次到星辉公司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司在管理中存在不少漏洞,亟需改进完善,向星辉公司提出了几点建议:
星辉公司员工在无领料单的情况下,仓库管理员仍向工人发放材料,并在电脑系统中将出入库账面做平;在仓库材料无端减少的情况下,仓库管理员为图方便仍用系统做平账面,导致实际出库的材料远远大于领料单所记载的数量。因此,我院建议星辉公司在仓库材料出库时,应以领料单为重要凭证,以单领料,无单无料。
2、完善仓库材料核查制度。星辉公司负责核查仓库材料的财务人员以电脑系统中材料数据与仓库实际材料数量进行对比核查的方式过于局限,应同时将领料单纳入到核查范围,做到领料单、电脑数据、仓库实际材料数量三方面同时核查,并建立至少一周一次的定期出入库核查制度,防止因仓库管理人员个人的随意操作而导致的材料无端丢失。
3、加强监控管理。星辉公司在监控管理方面问题突出,公司员工可随意进出监控室。本案案发期间长达近一个月,仓库内监控多次被关闭,但公司内无一人发现。星辉公司应该设置专门的监控管理人员,每日对监控进行核查和维护,在仓库等重要场所多角度地设置监控,并延长监控视频的保存期限。
对于检察官细致的工作,星辉公司给了一个大大的赞,并表示日后一定会吸取教训,规范管理,以便更好地防患未然。
文丨彭晓辉、王隆
编辑丨岳思轩
猜你喜欢
·又是全省“第一”!这位控申科科长拿下全省刑事申诉业务竞赛第一名!